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的《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》规定,成都的停车场将实施智能化管理,收费上也将遵循市场调节价、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三类方式。
未来,成都市的公共停车场和临时泊车位将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、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设备,停车场信息还将全市联网。在此方面,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将组织建设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,各停车场要把停车信息纳入到该系统之中。
对于停车收费,《办法》进行了专章规范: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,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、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。实行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的停车场,物价部门将会同财政、交通、公安等部门,区别不同区域、不同时段,按照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;而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停车场,收费前必须向物价部门申办收费核准书,方可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。公共停车场将在醒目位置设置物价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收费标价牌,并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。不设置标价牌,可处1000元以上、5000元以下罚款。
《办法》列出了禁止设置临时泊位的具体位置:市区主干道;道路交叉口和学校、医院出入口,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内;已建成能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500米内;消防通道、盲人专用通道和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。
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内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。收费由文明交通劝导队执收,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汇总后解交同级财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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